释义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体系应包含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城市居民委员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民问性社会组织五个领域, 其中又可区分为基层政权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两种类型。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是村(居)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一定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并由居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村(居)委会是我国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在选举时,由全体具有选举权的村民采用无记名的方式,对村委、居民委员会提取的候选人进行直接选举。 目前我国的基层自治组织主要有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委员会、居民代表会、妇女代表委员会(简称妇代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