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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低保新政策
释义
    法律分析:2021年7月12日,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统筹,由每人每月82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4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2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4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80元。
    青岛低保申请标准
    家庭低保
    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在青岛市稳定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非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所在区(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
    个人低保
    青岛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靠家庭供养且该家庭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的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法律依据:《青岛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在本市稳定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所在区(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
    第九条 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靠家庭供养且该家庭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的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额计算。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个人的账户。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四条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所在区(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类制定,同类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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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8: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