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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该办法从认定程序、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
    (2)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3)具备丰富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认同;
    (4)其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产生重要影响;
    (5)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同意,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向公司总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总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为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发展工业文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国家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第四条 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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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9:4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