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什么的可以停 |
释义 |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涉及人身自由、财产保全等特殊情况下可停止。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起诉讼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涉及停止或变更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者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公共利益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或者变更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不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人身自由、财产保全等情况,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停止或变更行政行为的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或变更行政行为的执行,也并非意味着该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废止。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仍然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的审查和判断。 如果在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的执行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期间因行政行为的未停止执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补偿申请。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补偿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一般情况下,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人身自由、财产保全等情况,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停止或变更行政行为的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行为的执行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提起诉讼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涉及停止或变更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者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公共利益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或者变更行政行为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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