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银行贷款规定中的抵押债权余额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债权余额指的是在抵押持续期间已经发生但没有被债务人清偿的那部分债权,即抵押持续期间已发生的债权减去债务人已清偿的债权。 一、债权人一般债权受偿债权价值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行使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要将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先行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有剩余款项的,才能用来清偿债权人的费用。 同时,债权人能够要求优先清偿费用非范围,只包括如下这些费用: (1)债权本息; (2)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造成债权人的损失; (3)债权人保管、变卖抵押物所支出的的必要费用; (4)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剩余部分债务,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但这时属于一般债权了,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权。 当然了,要是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的,债权人应该将剩余的钱返还给债务人或者担保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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