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婚内一方偷偷变卖共同房产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买受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其行为无效,除非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如果夫妻一方因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内一方因赠与得到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只要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明确表示财产只归受赠人一方所有。若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表示该财产是赠给夫妻双方,或是没有明确表示财产只归一方所有的,则被赠予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对此均可对该财产主张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