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 |
释义 |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知,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关于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主义,即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至迟于行为生效时标的物需确定,并且一个标的物只有受一个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处分。 2、有效的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无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的,为无权处分,效力待定。 3、物权行为,应采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须有足由外界可以辨认的形象,一维护交易安全,避免使第三人遭不利。 一、效力待定合同一般由哪些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物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抵押权的特征是什么? 抵押权的特征如下: 1、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3、抵押权是不转让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和存续只需要登记,不需要转让标的物占有; 4、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是一种法律协议,当资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债券或票据所要求支付的款项时,能够保护资金借出人,抵押权赋予资金借出人从协议中确定的资金借入人资产的出售所得现金中获得偿还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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