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如何理性维权? |
释义 |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作为物业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作为每一位业主都有监督物业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 相关负责人提示,广大业主在维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重视签订好合同。要求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要明确,每一项服务内容达到的服务标准要量化,比如说要求物业企业提供三级服务,公共楼道保洁每天清扫1次等。 二是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评判物业企业的服务是否到位。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业主评判物业企业的日常服务是否到位一定要依据合同,假如说合同约定物业企业每天清扫1次公共楼道,保洁人员按照约定做好了,就应当说物业企业该项服务到位,两次清扫之间的公共卫生需要业主自觉进行维护。 三是要明确维权责任人。明晰责任是业主维权的前提,业主在维权前一定要知道维权的对象。有的常因开发商遗留问题、未办理产权证、个人财产受损等原因与物业企业发生冲突,这些都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属于物业企业的职责范围。 四是要理性维权。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尽量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调不了的可以到小区所在地的区县物业办申请调解,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应该缴纳物业费却没有缴纳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应该缴纳物业费却没有缴纳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享受物业服务,双方的关系、权利与义务都是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因此物业公司有提供服务的义务,相对而言,业主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如果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则属于民事纠纷当中的违约责任。因此不能以物业对小区管理不佳而拒交物业费。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不能以消极地拒绝缴纳物业费来对抗,这样既无合法依据也非明智之举,甚至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物业不履行相关义务,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怠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来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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