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如果是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不能加刑;如果是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是有可能加刑的。
 发回重审的情形如下:
 1、原来判决中认定的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
 2、原来的判决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对案件的正确判决有影响;
 3、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没有做出处理、判决的;
 4、二审法院可以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的话,也可以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二审后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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