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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使用手铐的法律依据
释义
    手铐是公安机关常用的一种刑具,我国法律对手铐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要求。对于可能逃跑、行凶、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犯罪分子,相关部门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具有约束力的装备。此外警察有权对在押或受审的囚犯使用手铐和脚镣。
    一、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的立案具体标准包括: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警棍五十根以上的;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等。
    二、死刑犯为什么要打上死拷
    主要是限制死刑犯的行动,防止出现过激行为,如自杀、自伤、自残、暴力伤害他人等。死刑犯是所有罪犯中受到惩罚最严重的群体,死拷对于他们不仅是一种限制自由的惩罚工具,更是对狱警人员的安全保护。另外,监狱里死刑犯的数量比较多,因此不能给他们一人住一个牢房,多人住的话就容易出现打架斗殴的状况,为了保证监狱的秩序稳定,手铐脚镣必不可少。
    三、看守所的职能是什么
    看守所的职能如下:
    1、对在押人员有实行看管、教育、押解、组织劳动、生活及卫生管理、检查携带物品、查阅来往信件、监视接见等权利;
    2、对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的,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反省。以图谋行凶、逃跑、自杀等严重影响监所安全的在押人员有权加载械具;
    3、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实行人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未审理终结的,有权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有权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
    在执行职务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有刑讯逼供或其他违法行为时,有权当面制止,并直接向有关机关和检察院报告。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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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5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