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不知道老公有多少钱怎么办 |
释义 | 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做的就是取证!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任意一方主观认定的事实。掌握银行卡的一方提供存款信息后,另一方对存款信息提出异议时,可以申请法院去银行调取流水记录。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先让当事人自己提供,如果拒绝法院才会依照另一方的申请去调取以后流水。法院不会就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流水记录要求说明去向,一般情况下法官要求必须说明近一年内的大额支出去向。 一、起诉离婚时如何查询对方名下的财产? 1、如果夫妻尚在一处居住,可以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时,发现对方存折或硬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 2、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现在绝大多数银行已经完全拒绝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进行储蓄查询了,查询银行储蓄信息只能通过法院。而法院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度重视。对于不知道存款的具体开户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 从理论上说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证号,通过银行的科技处都可以将当事人的存款情况查清。从实践上看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在某家具体银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但很难保证办事人员是否尽心尽力。另外没有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只会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没有申请法院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储蓄余额,而对于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问,就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法院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 3、实践中除了合法途径外还可以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的途径。我们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我们是不赞成当事人采用此类手段的。 二、个人存款怎么进行判断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个人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看账号登记在谁名下。法院在处理银行存款时,范围一般仅限于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存款,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 2、看存款的时间。司法实践中,认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存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根据存款存入时间来判断。一般在结婚登记前存入的为个人财产,而结婚登记之后存入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看资金的来源。以下财产若有证据证明,即使在夫妻共同银行账户中,仍应排除夫妻共同财产: (1)因工作需要,暂时存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资金; (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转账或代为理财时暂时存入账户中的资金; (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出让所得资金在婚后存入的。 4、看资金流水交易明细。法官在处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时。一般以余额为准,对你请求法院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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