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总则宣告失踪日期应该如何进行计算 |
释义 |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 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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