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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四川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
释义
    1.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2.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3.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4.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一、实施办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2、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3、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
    4、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按征地时的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粮地和蔬菜地按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计算。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搬迁企业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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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2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