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他人有可能会承担哪些责任 |
释义 | (1)若是他人因存在过错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或是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若是他人损害我们的权益,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若是他人的侵害行为是受人教唆或因得到帮助得以实施,则不仅侵害人要承担责任,教唆、帮助的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若是教唆、帮助的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则不仅教唆、帮助人要承担侵权责任,若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若是二人以上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危及我们的人身、财产,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那么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7)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造成同一损害的,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8)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9)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10)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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