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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不动产首次登记规定
释义
    南京不动产首次登记要求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亲自前往登记机构提交完整材料,并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同时申请事项必须在该登记机构的职责范围内,并确保申请材料真实、齐全。
    法律分析
    南京不动产首次登记需要满足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等条件。
    拓展延伸
    南京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流程解析
    南京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流程解析是指对于在南京地区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申请流程进行详细解析。根据相关规定,首先需要向南京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购房合同等。登记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实。经过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领取手续。在整个申请流程中,申请人需密切关注办理进度,并配合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通过本次解析,希望能够帮助申请人更好地了解南京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流程,以便顺利完成登记手续。
    结语
    南京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流程解析,详细介绍了申请人办理登记所需条件和材料,并强调了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的责任。申请人需要亲自或代理人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并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要求。通过审核后,申请人需缴纳费用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希望本解析能帮助申请人顺利办理登记手续,确保申请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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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7: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