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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者强制险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释义
    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交强险诞生于上个世纪20年代的美国,目前国际上现行的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是不以赢利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方式。这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公督民办制。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只收取固定的代办手续费,不承担经营风险,同时政府还减免交强险的营业税。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收取的纯保费和支付的赔款均全额转入政府特别设立的公共基金,再按一定的比例将保费和赔款分摊给各保险公司,以实现各保险公司间的风险及收支的均衡。目前实行这种经营模式的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二是商业化运作模式,由保险公司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该种经营模式下,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通常会考虑预定利润率因子,同时由于各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不同,交强险的费率在各公司之间会有所不同,在一些国家,不同公司间的费率差距已经在不断拉大。目前实行该种经营模式的国家和地区有德国、美国、韩国、中国香港等。
    但是,我国刚刚推行的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却是上述两种模式的另外一种组合。该组合一方面要求交强险体现社会效益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给与任何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又要实行商业化运作,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但在费率的制定和审批环节上都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即费率的厘定不考虑预定利润率。
    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的两个特点在逻辑上很容易让人产生下列疑问:
    一是既然交强险不以营利为目的,那就不应该是商业化运作,什么叫商业化?商业化就是要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如果纯粹以社会效益为目的,何谈商业化运作呢?
    二是政策明确表明,不盈不亏原则只体现在费率制定和审批环节,保险公司有可能通过加强管理、节约成本实现微利,但是如果一个产品在其定价环节就只考虑成本,不考虑利润,那么在实际的经营中即使加强管理,又能有多少利润可以获取。
    三是尽管交强险与商业三者责任险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交强险的出现的确挤占了部分商业车险的保险空间,尤其是原有一些单保商业三者险的客户也将转而单保交强险,而完全脱保商业车险,而且,交强险在挤占商业性车险保费空间的同时,也挤占了商业性车险的利润空间,那么,因交强险的出现给保险公司造成的利润损失将由谁来承担?交强险的社会效益固然重要,然而如果仅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这部分社会责任,是否有失公平?
    【延伸阅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一、车险续保可以提前多久买
    车险续保最好提前1个月,车险续保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续保。
    车主直接向保险公司或通过电销方式提请续保,避免不良中介的误导,或车辆出险后在黑心中介处遭扩大损失或二次事故;而电销则可节约时间成本,同时可比其它渠道投保费率优惠15%。
    在续保时最好向保险公司查询自己车辆出险情况,避免中介机构隐瞒车主,通过二次事故骗赔。
    车辆有出险记录时续保有2种情况,一种是交强险续保,由于各家保险公司交强险已形成数据共享平台,因此不可以避免保费上浮;另一种情况是商业保险续保,有可能转投其它公司保费不会上浮,但从诚信原则考虑,车主须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据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上一年度如果未出险,车主可享受一定程度的保费优惠,出险次数较多保费可能上浮。如上一年度发生两次及以上有责任的交通事故,保费将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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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