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代理涉及的主体以及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 |
释义 | 1、代理人的法律后果一般由被代理人承担,依据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但也有代理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根据规定具体如下: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委托监理、招标代理等。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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