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乡居民养老补充保险必须交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不是必要的,补充养老保险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基金管理实行县级统筹。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按照规定,全省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从制度上提升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养老保障水平。补充养老保险坚持普惠与倾斜相结合,重点对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低收入老年居民在待遇领取上予以倾斜,由政府兜底,待遇水平超过目前脱贫标准,确保低收入老年居民无一人致贫返贫。 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相关对象的认定和激励约束措施 (一)相关对象认定。对2020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00元以下(超过2020年国家脱贫标准指导线1000元)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暂定为低收入老年居民。低收入老年居民收入标准随着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动态调整。省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低收入标准的确定和低收入老年居民的认定工作,每年发布低收入老年居民收入标准。 对子女享受低保待遇或身患重大疾病、残疾、精神病、遭遇重大灾害的,认定为子女无赡养能力。 对子女具备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在养老保险缴费期内不主动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认定为子女不赡养父母。 (二)激励约束措施。各地要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于子女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孝老爱亲示范户,推选“好媳妇”“好儿女”等的重要依据;在安排护林员、保洁员、护路员等公益岗位优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员升学补助、奖学金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分配光伏扶贫收益、承包地流转费、集体林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村集体其他经营项目收益、资产收益等集体经济收入时优先考虑。 对子女不赡养父母的,采取以下方式督促子女为父母缴费。 1.村委会、居委会、村(社区)法律顾问通过上门走访、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劝导、调解,督促子女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 2.经调解、督促子女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父母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如村委会、居委会成员或者本村、本社区法律顾问等)可就近就便向县级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督促有赡养能力子女为父母缴费。 3.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又不主张权利的,由相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督促、强制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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