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方 拒绝处理事故相关事宜,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争议: (一)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