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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新办社保卡,原来的社保怎么办
释义
    重新办社保卡,原来的社保可以做社保转移,在新缴纳地缴纳满一个月社保后,带着身份证到原缴纳地的社保局打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凭证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凭证,去新缴纳地的社保局办理转入即可。
    一、社保卡补办所需要什么材料
    1、社会保障卡如丢失、被盗或损坏,应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就近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更换;
    2、原医保卡换制社会保障卡,还需提供一寸彩照一张(以第二代身份证照片为标准);
    3、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携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4、因社会保障卡丢失或损坏期间发生的费用,经审核,予以报销一次且为挂失更换前最近一次发生的医疗费用。
    社会保障卡补办费用为25元。(按规定,社会保障卡工本费为首次制卡20元,二次制卡为25元。)
    二、社保卡遗失怎样挂失
    书面挂失办法如下:
    1、社会保障卡遗失后,挂失人凭本人的身份证(代理人凭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和被代理挂失人的身份证),到就近区县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2、书面挂失时,挂失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挂失单》(一式三联)(见附表一)。
    3、服务中心受理书面挂失后在4小时内,挂失的卡被冻结。书面挂失满30天后,
    三、挂失操作要求
    1、挂失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挂失单》,工作人员认真核对填写的信息无误后,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挂失单》上加盖业务章,并将其中一联返回挂失人。
    工作人员应告知挂失人及时办理补卡申请手续。
    2、工作人员通过机网络,向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发送挂失申请信息。如遇设备异常或挂失申请失败,应按《网点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四、社保卡补办的流程
    1、预挂失。社保卡挂失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口头挂失,一种为书面挂失。书面挂失: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设在街道社保所)进行书面预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口头挂失:持卡人可通过拨打发卡银行服务电话或电话挂失等多种渠道办理,通过电话办理挂失时,持卡人应提供本人的社保卡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电话挂失后,持卡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保卡副本)原件到卡中心服务网点或代理服务机构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逾期未办理书面挂失的,卡中心将自动解除失卡挂失状态。
    2、补新卡。预挂失后可办理正式挂失与补新卡手续(正式挂失后不能撤销)。补卡时可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需要出示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填写《申请单》后,由社保卡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办理。此时,工作人员会开具一张《领卡证明》。如果在补卡期间生病,则可拿着《领卡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并保留处方明细、收费单据,按手工流程报销。
    3、领新卡。在办理完补新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补卡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和《领卡证明》,到社保卡服务网点领取新卡。社会保障卡的首次发放为免费发放。因被盗、丢失、损毁等原因补换社会保障卡的,适当收取工本费。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全省统一标准为20元,由各社会保障卡对应的发卡银行收取。各合作商业银行收费之前须向物价部门报备,在银行网点进行公示,给补换卡人开具相应收费票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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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8:5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