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金质押反担保合同的要求有: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2.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3.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4.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担保人的追偿权。 一、反担保的主合同是什么 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在为债务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同时,会要求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这就是反担保。所以反担保的主合同是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消失则反担保同时消失。 二、反担保合同的担保对象是什么 反担保合同的担保对象是原合同的担保人。所谓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担保人行使权利受阻时,可要求作为追偿债权担保方的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可否是被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被担保人。关于反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是: 1、只要担保人有担保能力,就可以成为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2、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了保障实现其合法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 3、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主债权应当是主合同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向反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反担保人实际上为主合同担保人提供担保,即主合同担保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反担保人主张追偿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