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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理合同标的模糊问题的方法
释义
    合同标的不确定时,可通过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无法确定,可依据国家标准或通常标准履行。合同标的物是指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品、金钱或义务。合同必须有标的,但不一定有标的物。合同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形包括迟延履行、违约行为和不可抗力等。
    法律分析
    一、合同标的如果不确定怎么办
    如果标的物约定不明确,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规定的“合同目的”,应理解为买方明示或默示地告知卖方的目的,而不是卖方不知的买方的特定目的。
    二、合同标的额是指什么
    标的指的是标的物,也就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品、金钱、义务、均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物。额是数额,也就是物品的价值,金钱的数目。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标的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标的的种类总体上包括财产和行为,其中财产又包括物和财产权利,具体表现为动产、不动产、债权、物权、无体财产权等;行为又包括作为、不作为等。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标的可以是“物”,一般的买卖合同中购买实物;也可以是“行为”。
    三、合同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形
    合同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形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合同标的不确定时,可以通过协议补充或按照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目的确定。合同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品、金钱或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目的应理解为买方明示或默示地告知卖方的目的。合同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形包括迟延履行、违约行为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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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