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交采暖费和物业费等,就不能领钥匙!”沈阳市民陈某在购得新房后,就遇到了开发商订立的霸王条款。一气之下,陈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最后,法院判定,开发商应将陈某购置的房屋交付,并给付陈某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具体按每日支付总房款26万余元的万分之二来计算。 本案中,“交钥匙”系基于开发商与陈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在陈某支付房款且无违约的前提下,开发商依照合同有义务向陈某按期交付钥匙,开发商未按期交付,则构成违约,陈某有权依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采暖费系基于业主与供热公司的供热合同关系产生;物业费系基于业委会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产生,此与前述“交钥匙”行为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的标的亦不相同。开发商并非采暖、物业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将不属于自己权利范畴内事项“收归己有”并以此相威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约定的情况下,显然既违反合同约定,又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