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家运动员退役后还可以领取工资。国际级运动健将每年10000元,国家级运动健将每年8000元,国家一级运动员每年6000元,未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标准的退役运动员每年5000元。 法律依据:《人事部关于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 (一)原享受特等体育津贴的,按本人体育的数额就近套入新定岗位或职务工资标准(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下同)。另外按运动员的运动年龄和工龄计发工龄津贴(下同)。 (二)原享受一等体育津贴的,评定工资时,一般不低于131元(六类工资区,下同),其中,曾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二、三名,并享受一等四档及其以上体育津贴的,不低于140元。 (三)原享受二等体育津贴的,评定工资时,一般不低于113元。其中亚运会、全运会冠军、并享受二等四档及其以上体育津贴的,不低于122元。 (四)原享受三等体育津贴的,评定工资时,一般不低于89元。其中,曾获得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全国比赛以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第二、三名,并享受三等四档及其以上体育津贴的,不低于97元。 (五)原享受四等体育津贴的,评定工资时,一般不低于8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