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过户费用:按车辆评估价的0.5%收取,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承担 。车辆评估费:一般180元 。验车费:一般80元 4.打票:一般15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 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