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法律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红线范围内各项土地、水资源的利用、建设活动。 第九条:生态红线按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 (一)县住建局编制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批准前应征求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镇(乡)政府意见; (三)划定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由县住建局报县政府批准; (四)生态红线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县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公布的生态红线必须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地理座标及相应界址地形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