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 |
释义 | 财务会计作为一个经济信息系统,它的存在必须服务于一定的会计目标。关于会计目标,会计界有两种基本流派,一是受托责任派;二是决策有*派。受托责任派认为会计目标应该是反映受托者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决策有*派则认为会计目标是向各类信息用户提供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以便进行合理的经济决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是这两种流派的融合。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是以非盈利作为业务活动的经济实体,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服务对象缴纳的服务费等。这就决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负有对所管理财产的受托责任以及为各类信息用户提供相关、可靠会计信息的义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信息使用者不对组织的净收益感兴趣,他们更注重组织在最小化成本的基础上所提供公益或互益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让受益者满意。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如捐赠者关注的是捐资是否被用于组织的公益宗旨;受益者关注是否得到最大化的效益保障;监管机构关注组织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等等。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又侵犯了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财会活动秩序,由此导致的社会公众对经济市场赖以维系的运作机制的信赖基础缺失,从而危及整个经济市场的结构安全和秩序稳定,其最终侵犯的仍然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本罪犯罪行为的最大社会危害性所在。而且在本罪的犯罪对象中除了公司、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还包括依法应当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的公司、企业的其他重大信息。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不应仅仅是国家对公司和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披露公司、企业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并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依法均属有限责任公司,应为本罪犯罪主体之一;此外,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且其组织形式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采取单罚制,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立法上采用单罚制主要是基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也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者,对公司、企业进行刑事处罚会进一步损害公司、企业的股东权益的考虑。有学者认为本罪只处罚自然人主体,并非是对单位主体采取了单罚制,而是因为本罪并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不是单位犯罪,本罪的犯罪主体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而非公司和企业这样的单位主体,因此并不处罚单位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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