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购买方已收发票)等情形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申请单》上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