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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盐业规定中关于未加碘盐的销售条款
释义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高碘地区应销售未加碘食盐,确保覆盖率达90%以上;缺碘地区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销售,暂时可供应非碘盐,但需采取其他补碘措施;非碘盐和非食用盐可由盐业主管机构组织供应。
    法律分析
    未加碘盐销售的规定有:
    1.在水源性高碘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未加碘食盐,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2.如果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予以处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其他补碘的防治措施。对缺碘地区季节性家庭工业、农业、副业、建筑业所需的非碘盐和非食用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组织供应。
    拓展延伸
    盐业规定中关于未加碘盐销售的限制措施
    盐业规定中关于未加碘盐销售的限制措施旨在保护公众健康,确保人们摄入足够的碘元素。根据规定,未加碘盐的销售受到严格限制。销售未加碘盐的商家将面临罚款和其他法律制裁。此外,相关部门还会加强监管,加大对市场的检查力度,确保市面上的盐产品符合碘含量要求。公众也被鼓励购买符合标准的加碘盐,以保障自身健康。这些限制措施旨在提高人们对碘元素的摄入意识,减少碘缺乏病的发生率,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结语
    加强对未加碘盐销售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确保摄入足够的碘元素。违规销售商家将面临法律制裁,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加强,确保市面上盐产品的合规性。建议公众购买符合标准的加碘盐,以保障健康。这些措施旨在提高碘元素摄入意识,降低碘缺乏病发生率,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修正):第六章 运输工具检疫 第三十八条 进境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八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修正):第二章 检 疫 第九条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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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8: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