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定二手房合同是否需要将房产证交中介保管 |
释义 |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无偿或有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寄存人的请求下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和寄存人的告知义务;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亲自保管义务、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以及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无偿或有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寄存人的请求下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不用 相关法律知识: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2、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语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无偿或有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寄存人的请求下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和寄存人的告知义务。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亲自保管义务、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以及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八条\t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五条\t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11-29)\t第二十七条\t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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