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分居并不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一方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法院确认“确实感情破裂”而分居两年才能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认可的分居证据分居2年法庭接受的证据1、夫妻双方均认可的时间,或夫妻双方有签署过分居的材料且满2年;2、当地的居委会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否则,法庭不会随便接受其它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