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取公积金的申请人必须是在上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申请人及配偶在上海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作为租房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的;申请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来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法律依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明; (二)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 (三)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通过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