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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子醉酒裸奔,是否犯法?
释义
    女子裸奔引围观,拍照者围观者三观何在?律师表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故意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属违法行为,可被拘留5至10天。拍照并传播照片的人会给女子带来二次伤害。
    法律分析
    【事件经过】
    合肥市府广场街头出现一名全身赤裸的女子,女子在街头奔跑,又做出一些不雅的动作,丝毫不顾行人眼光,引来众多市民围观。辖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将该女子带回派出所内,经调查后发现,该女子因喝高了才做出这样毁三观的行为。
    当该名女子脱光衣服跑入闹市街头之时,路人尽皆围观、拍照,竟无一人上前制止或者给这名在酒精的麻醉下已经完全丧失心智的女人披上一件遮羞蔽丑的衣裳。说人家的酒后行为毁了三观,可我们那么多属于正常人范畴的围观并且拍照者,你的三观又在哪里呢?
    那些不仅拍照而且将照片发到网上进行扩散传播的人,如此恶意传播之下,会给这名女子带来多么严重的“二次伤害”。
    【律师说法】
    “裸奔”至少拘留5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公共场所裸奔属于故意裸露身体,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对违法行为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结语
    在这起事件中,一名全身赤裸的女子在合肥市府广场街头引起了众多市民的围观。虽然该女子的行为令人震惊,但更让人不解的是,路人纷纷围观、拍照,却没有人上前制止或给她遮羞蔽丑。这种行为引发了对围观者的质疑,他们的三观又在何处呢?更糟糕的是,一些人将照片传播到网络上,给这名女子带来了更大的伤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故意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行为应受到拘留处罚,最低为5天。这一事件提醒我们,应当对他人的行为保持尊重和关爱,避免进一步伤害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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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7 18: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