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供暖新政策 |
释义 | 北京市于11月7日开始供热系统试运行。供热试运行期间,将结合气象会商情况,根据气温变化,确定正式供热时间。 北京供暖收费标准 冬季供暖季期间,北京市居民用电、气、热价格维持稳定,不作调整;执行居民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户价格不作调整。非居民热价不作调整。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燃气居民用热(即住宅)价格30元/m_(建筑面积);非居民用热(即非住宅)层高4米以下价格为43元/m_。超高加价举例,如实际超过4米的高度为2.1米,超高加价标准=面积热价*12.5%*2.1。超高加价最高为面积热价的1倍。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供热价格按照居民燃气锅炉供热价格执行。 冬季居民家中如暂无人居住,只要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即可为家里的暖气办理临时“停暖”。《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在北京市城管委网站上公布并正式实施。 法律依据: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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