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言由证人签字按手印有效吗 |
释义 | 证人证言的有效性及特点。证人证言不仅仅依靠证人的签字或手印,还需要法院和其他证据的佐证,查证属实后才具备证据效力。对案件判决需要重视证据和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足以认定有罪,必须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人证言的特点包括客观阐述、相对客观、受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影响、来源广泛等。 法律分析 一、证言由证人签字按手印有效吗 1、证人证言不是证人按手印就有证据效力的,需要法院和其他证据佐证,查证属实才有证据效力。 2、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而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证人证言的特点有哪些 收集证人证言的途径应遵循“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它地点。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证人证言有以下特点: 1、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而不是推测或分析意见; 2、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证词更客观; 3、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可能受到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4、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 结语 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但仅凭证人的签字按手印并不能单独构成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依赖于重要的证据和调查研究。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应遵循询问证人的程序,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评估。只有证据确实、充分,并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证人证言具有客观阐述、客观性较强的特点,但也受到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因此,在使用证人证言时,需要综合考虑其来源和证明的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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