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保险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审理难度加大。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保险立法不尽完善,而社会对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险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态势,加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2009年保险纠纷涉及条款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利益的认定、保险事故证明责任等,在法律规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均存在争议。 (二)保险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以往保险合同案件主要集中在机动车保险、运输险等普通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等常见险种,其中机动车保险合同案件占保险合同案件的50%以上。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法院受理大量新类型保险案件,如医疗保险合同纠纷、水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等,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原告主体由被保险人扩展到保险人、挂靠人、保险车辆合法受让人等,社会的复杂多变决定每一起保险案件的复杂多变性。从案件的影响上看,个案的审判结果很可能对一批同样险种的理赔产生冲击,影响辐射到社会相关人群。 (三)保险案件调解率低。调解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较小。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出庭应诉,委托代理人在案件的处理上不具有处分权,必须请示汇报;保险支公司对赔付的数额没有决定权,需报请省公司决定。而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为规避个人职业风险,不愿承担相关责任,宁愿由法院判决不愿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 (四)保险案件上诉率高、判决履行率高、申请执行率低。 (五)保险公司败诉率高。由于保险公司审核过严、手续烦琐、内部管理不规范、相关人员规避责任风险等原因,在判决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败诉率普遍较高。但经过法院审理及司法建议被采纳后,一些保险公司逐步规范内部管理,对有争议的保险条款与法院达成共识,保险公司胜诉的案件逐步增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