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裁决与仲裁的区别: (一)形式不同: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除了以书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头作出。 (二)适用的范围与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裁决是适用解决仲裁案件实体问题的争议的手段,仲裁是解决仲裁案件程序性事项的手段。 (三)作出的主体有所不同。裁决只能由仲裁庭作出;仲裁除由仲裁庭作出的情形之外,亦有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情形。 (四)确定性不同,裁决是终局性、是不可更改的;仲裁则可能是不确定的,是可以更改的。 (五)监督机制不一样。裁决,实行是审判监督。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和裁定不予执行,是属于外部的监督机制;对仲裁的监督可能是仲裁机构的权力机关或其日常办事机构,是仲裁机构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是自律性的。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