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次性留工补助是指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按每名参保缴费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的,用以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的补助资金。但是,在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状况消除后成立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享受一次性留工补助。 一、发放对象 1、2022__1__1_罩_12__31_眨砸蛐鹿诜窝滓咔檠现赜跋煸菔蔽薹ㄕI骼嗟钡仄笠悼煞⒎鸥孟畈怪I缁嵬盘濉⒒鸹帷⑸缁岱窕埂⒙墒κ挛袼⒒峒剖κ挛袼⒁缘ノ恍问讲伪5母鎏骞ど袒Р握帐凳_匀肆ψ试捶窕埂⒗臀衽汕不拱雌涫导视霉し⒎拧=┦笠岛偷钡刂懈叻缦找咔樽纯鱿蟪闪⒌钠笠担ǖノ唬┎幌硎芨貌怪 2、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拓展至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特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参保企业。 二、实施条件 2021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不得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三、申领方式 该补助实行“免申即享”,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发布疫情公告当月末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至今仍未收到该项补助或对补助发放存在疑问的企业(单位)可电话联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该项补助。 四、发放渠道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发放至企业(单位)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的,发放至与税务部门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的账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