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议会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个州享有很大的自治权,在政治体制上仿效合众国的做法: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鼎立。立法机构即议会实行“两院制”,一项立法议案一院通过后须提交另一院审议,只有两院都通过才能提交州长签署,州长正式签署后才成为法律公布实施。很显然,议会实行“两院制”意味着相互制衡。有学者解释,这样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议更为公正合理,代表各个方面的利益。受这种体制的影响,州议会的规则充分体现了制衡理念。然而,研究参众两院的联合规则,给人的深刻印象是:制衡中有合作,分歧中有协商。各州议会参众两院的联合规则都有这样的规定,本州的重大事项,比如年度财政预算议案,需要拨款、提供救济或与税收相关的议案,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劳资关系、工资福利、退休制度议案以及宪法修正议案,主要选举等事项,都由两院联合委员会共同审议,作出联合决议。其他方面的议案,一院审议通过后须提交另一院审议,如果另一院对议案做了修改,再发回提出议案的一院。面对议案修正案,该院有两条路可走:一条是接受修正案,撤回自己原来的提案;另一条是拒绝修正案,任命一个协商委员会与另一院交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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