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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休时原单位不给档案怎么办
释义
    没有档案可以办理退休,但不能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数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有记载,如果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确认的,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办理退休,不影响退休待遇。如果,在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前就已经劳动部门办理手续招工,或者有军龄、上山下乡知青工龄,需要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确认的,没有档案资料这段时间将没有证据证明,会不予计算,影响办理退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
    档案是一个人一生的经历凭证,非常重要
    尤其是办理企业职工退休,肯定要使用职工档案。很多人小看了职工档案,以为职工档案就是简单的履历材料。实际上那是错误的。档案包含的内容非常多,可以分为十大类:
    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四、学历和职称、职业资格材料;五、政治和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六、参加共产党、共青团、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九、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出国、退离休、退职等材料;十、其他可供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正常来讲,职工退休能够用到的材料只有录用、任免职、离职、工资等材料。
    职工档案不应让没有档案保管资质的企业保管,应当有当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如果企业擅自管理职工档案,可以向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整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应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因此,拿到题目中所说的情况,如果用了单位跟职工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用人单位拒不转移职工档案,那么这就属于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会依法责令改正甚至行政处罚。
    《档案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档案、工资清单的保管义务、开示义务等,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帮助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档案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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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