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会恢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政策进行调整,把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两孩。但是,我国依然是人口众多,人口与资源的矛盾较为突出,计划生育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个时期依然是国策。对于超生的,依然要进行处罚,但对 超生的公职人员,是否开除公职,国家层面并无规定,在一些省市有明确的规定,建议查询所在省市的规定,或者咨询当地人社局或者卫生计生委。 法律依据: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缴纳计划外生育费外,在限制期间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担任领导职务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三)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录用或聘用的,予以辞退。(四)农业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在村民委员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