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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释义
    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如下:
    1、 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纠纷;
    2、 刑事案件:包括犯罪案件、违法案件等;
    3、 行政案件: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4、 管辖权纠纷案件:包括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确认等;
    5、 执行案件: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
    6、 简易程序案件:包括租赁、借贷、交通事故等一般民事纠纷中的简单案件。
    人民法院职权如下:
    1、专有职权,即审判职权,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力;
    2、特殊职权,诸如法律解释权、立法权、司法审查权、程序规则制定权以及司法行政事务处置权等,这类职权不具有排他性,某些机关也可依据法律授权而享有。因此,这类职权因各国具体国情不同而不同。
    综上所述,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对受案范围有不同的限制和要求,例如基层人民法院通常只受理一定金额以下的民事案件和一些简单的刑事案件,而高级人民法院则可以受理较为复杂的案件,同时也有可能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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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7: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