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内容如下: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