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现行的仲裁规则是哪年实行的 |
释义 | 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8日,《法制日报》第6版发表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该《规则》分总则、仲裁程序、裁决、简易程序、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附则7章84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适用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规则。 一、仲裁委员会机构及职责 1、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2、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3、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设有分会或仲裁中心(本规则附件一)。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 4、分会/仲裁中心设仲裁院,在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履行的职责。 5、案件由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的,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授权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履行。 6、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不存在、被终止授权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二、仲裁地 1、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委员会也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 3、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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