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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转岗,在不通知的情况下降薪,这种情况下可以进行劳动仲裁
释义
    劳动者遇到调岗降薪应从两个角度考虑:首先,判断调岗是否合理、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其次,了解降薪原因及依据,合同期内不得无故降薪。如公司违反法律,员工可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需搜集证据并及时提出申请,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申请书要明确请求,各项请求要有理有据。进入仲裁程序后,积极应诉,制定策略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法律分析
    作为劳动者,如果遇到调岗降薪,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首先应当看调岗的职位是否合理,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应当看降薪原因及依据,因为在合同期内,不得无故降薪。如果公司的调岗降薪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员工可以就此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具体操作是:要注意搜集证据,特别注意对劳动合同、社保清单、工牌或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公司给与员工调岗降薪的通知、文件等证据的搜集和整理。及时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从公司调岗降薪之日起一年内要提出仲裁申请,否则超过诉讼时效面临败诉风险,另需要注意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在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时,要写明仲裁请求,注意仲裁请求不能存在矛盾,各项请求均要有理有据。进入劳动仲裁的审理程序后,积极应诉,合理制定策略,努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语
    合理维护劳动权益,劳动者面临调岗降薪时,需从两个角度审视。首先,要确保调岗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其次,需关注降薪原因及依据,合同期内不得无故降薪。如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员工可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搜集证据并及时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避免超时限。申请书要明确请求,合理有据。在仲裁程序中,积极应诉,维护合法权益。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七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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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5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