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广州市剩余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广州市已立项建设,且截至《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当日仍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限于已持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且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同时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轮候家庭 法律依据:《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剩余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销售对象。根据《通知》内容,《通知》中的剩余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已立项建设,且截至本通知印发当日仍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限于已持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且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同时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轮候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