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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资源税从量计征的有哪些
释义
    一、正面回答
    1.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计算资源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二、分析详情
    (1)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以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4)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实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6)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7)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三、资源税的税率是多少?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1)原油8-30元/吨
    (2)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5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
    (7)盐: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
    国家为了发挥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在确定资源税税额时,根据资源贮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实施差别税额进行调节。资源条件好的,税额高一些;资源条件差的,税额低一些。所以各个地方的资源税税率是不一样的,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衍生问题:
    免征资源税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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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