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和记功。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可给予表扬: 1、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3、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4、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5、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6、综合评议情况居本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对象的前列。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予以记功: 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