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包经营权人承包耕地的期限如下: 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 4、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 承包经营权是公民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于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属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其性质如下: 1、承包经营权是以承包合同为根据而产生; 2、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发包人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或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方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 3、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承包合同确定,一般只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而没有处置权; 4、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财产权,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期一届满,承包经营权消灭,承包经营人应将承包财产返还发包人; 5、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国营、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水面、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