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开庭申请人陈述词 |
释义 | 劳动仲裁开庭要的注意事项: 1、处理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主持下,事主在这个场所内就案件的事实进行了解、质证、辩论、调解; 2、事主在庭审时的权利:如申诉、质证、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等权利; 3、事主在庭审时的义务:应当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 4、如果事主认为仲裁庭里的成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就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5、仲裁员要求事主陈述仲裁请求时,事主理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 一、贸仲选定仲裁员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井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还有一个劳动仲裁员,门槛低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申请仲裁员回避是仲裁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如仲裁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时,应当回避,不得担任案件的仲裁员。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在仲裁中提出仲裁员回避,首先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对仲裁员提出回避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开庭后才知道的,应在仲裁庭最后一次庭审终结前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法律未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限,从实践中看,当事人可以在实体答辩前提出仲裁员回避。 其次,当事人要在提出的回避申请中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的证据。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申请仲裁员回避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保证仲裁员独立公正的重要保障。当事人应积极正当地行使这一权利。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利害关系包含的范围较广,如同班同学关系、较密切的师生关系、在庭审中表现出来的偏向等均有可能导致仲裁员被回避。 二、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的职责有哪些 仲裁员的职责主要是要独立、公平、公正、勤勉地从事仲裁工作,国际上基本是用两个词来概括,即独立和公正(independenceandimpartiality)。独立通常指仲裁员的外部联系或关系,即仲裁员对案件,或裁决结果不具任何经济利益,仲裁员不是某一方的雇员、顾问,或与某一方具有紧密的商业或专业关系,仲裁员要与各当事方等距离相处,平等对待。公正,是指仲裁员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先入为主、无根据地支持某一方当事人。国际上也有要求仲裁员要保持中立(netrality),但其含义基本与前述要求相同。联合国贸法会的示范法仅用了“独立和公正”。 首先,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中国的仲裁员一定要注意依据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仲裁规则发表意见,要力争自己的意见具有说服性,能够被其他仲裁员接受,切忌将自己打扮成指定方的代理人发表无根据的原则性意见或偏激、偏袒的意见,不要把不签字作为维护指定方利益的最好手段。与国际仲裁员保持友好合作,作出公平公正的仲裁裁决是对中国仲裁员的历练。 其次,仲裁员一定要尽到勤勉义务(dediligence)。仲裁员要在合同约定、或法律、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仲裁员审理案件、作出裁决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辞职,要确保自己处于随时为案件工作的状态,要“能够按照当事人的合理期望,付出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并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处理案件”。 因此,仲裁员不出席开庭的行为一定是不履行勤勉义务的表现。另外,使用电子邮件及时沟通,及时回复,保证仲裁案件所需要的时间,认真阅卷,是我们做好仲裁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再次,仲裁员一定要公平开展仲裁程序,确保各当事方均有合理时间陈述自己的案情、主张,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仲裁庭不宜随意打断、中止代理人的陈述,不能将法院审理案件的做法带到商事仲裁审理之中。在仲裁程序的安排上,我们与国际仲裁实践还有很大差距,一方面当事人不能按照仲裁规则或仲裁庭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开庭审理变成了辅导庭、预备庭、安排庭。另一方面,我们存在双重管理程序的机制,仲裁庭不能与当事人商定并直接下达仲裁程序令。 仲裁员的另一个职责是一定要尽最大的努力作出可以执行的裁决。这是对当事人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承诺,仲裁员不能不顾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决,随心所欲地裁决,这样的裁决如果最后被撤销或不承认、不执行的话,属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有时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仲裁员要承担对所涉案件的保密义务。仲裁员对仲裁的存在、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方提交的文件、证据、庭审记录、仲裁裁决等所有仲裁事项必须进行保密,尤其是仲裁员对仲裁庭关于裁决的内部合议要进行严格保密。能否遵守仲裁的保密制度不但涉及到是否违反法律、违反仲裁规则问题,还涉及到一个仲裁员的形象问题。目前一些事例令人怀疑个别仲裁员存在不遵守保密义务的现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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